上海木乐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木乐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719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木乐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8幢3层5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桂林日月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四塘镇岩口村委全洞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上海木乐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桂林日月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