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木乐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木乐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719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木乐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6966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桂林日月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四塘镇岩口村委全洞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木乐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桂林日月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上海木乐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桂林日月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陆 琳 审判员  粟 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