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02执66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木乐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8幢3层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16843433。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木乐康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2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