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鸿图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鸿图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2民初905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唐山鸿图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贸公寓7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唐山鸿图水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