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7民初2853号
原告: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单龙路16号6栋2-4号。
法定代表人:张集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勇,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天虹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团结大道。
法定代表人:袁新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虹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0元,原告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文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史尚文
书记员王应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