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保343号
申请人: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6486265X。
法定代表人:陈祖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16号6幢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233734X9。
法定代表人:张集宗,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人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
审 判 员 张基铸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苗玉明
书 记 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