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辖终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16号6幢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233734X9。
法定代表人:张集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6486265X。
法定代表人:陈祖华,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0民初224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南岸区,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配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因此,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肖 飒
审判员 潘小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