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起跑线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22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16号6幢2一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233734X9。
法定代表人:张集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起跑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万福路6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27737274H。
法定代表人:张忠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雁宾,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瑞普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半山村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3571XU。
法定代表人:朱亚辉,执行董事。
第三人:王治平,男,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重庆市永川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起跑线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起跑线食品有限公司均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起跑线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起跑线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杰
人民陪审员邓荣顺
人民陪审员杨德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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