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1684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刚,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兰,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亮国,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智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一支路3号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GW12W。
法定代表人:刘春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勇,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16号6幢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233734X9。
法定代表人:张集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力,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南街60号附99、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3112J。
法定代表人:李贤初,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洋,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米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先锋村下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7K102F。
法定代表人:明平国,总经理。
被告:重庆长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9536955X。
法定代表人:勾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上,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智造电气有限公司、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米程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长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郑祥云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5.44元,减半收取2432.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尹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