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17604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6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233734X9。
法定代表人:张集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力,男,汉族,1984年1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李继勇,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兴际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继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邓 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芯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