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宝鼎建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砀山建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宝鼎建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1民初2557号
原告:砀山建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侯楼行政村汪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50184086W。
法定代表人:蒋剑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杭丽,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哲伟,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宝鼎建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高铁新区桃源居16栋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5327946XA。
法定代表人:刘波领,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砀山建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宝鼎建设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砀山建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砀山建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健辉
书 记 员  王大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