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199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永盛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百利来科创小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街道楼东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永盛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永盛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永盛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