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泰市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2545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原市中办事处)赵家庄新安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2782777F。

法定代表人:郭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泰市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泰市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守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