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2545号
原告:***,男,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原市中办事处)赵家庄新安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12782777F。
法定代表人:郭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泰市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泰市康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守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