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民权万兴隆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21民初2038号之三
申请人:民权***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庄周大道与江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黄曙群,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金鑫大道东段产业集聚区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玉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民权***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8)豫1421民初203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6月20日,申请人民权***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河南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故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故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崔振江
审 判 员  李运丽
人民陪审员  高青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常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