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21民初4069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被告:李成连,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被告:冯田民,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民权万兴隆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江山大道东侧互助街北侧(财富广场)13号楼07-0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075407390M。
法定代表人:黄曙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金鑫大道东段产业集聚区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52297344C。
法定代表人:李玉杰,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伟庆,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李成连、***、冯田民、民权万兴隆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2019年10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领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