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502执14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利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到标的款),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6日被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502执14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爱裕
审 判 员  李华兵
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晓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