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民初27号
原告:无锡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开发区宜兴创业园锦程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8950464E。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丽莎,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8528144W。
法定代表人:刘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敏,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德(哈密)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农十三师红星二场园艺五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531748721。
法定代表人:陈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江,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顺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湖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96618561。
法定代表人:张伏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江,该公司集团法务。
原告无锡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尚德(哈密)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江苏顺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无锡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星
审 判 员 杜景柏
审 判 员 赵素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玉兰
书 记 员 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