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执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北湖中路180号。
负责人嵇伟民,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苏旺路31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刘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小峰,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周山,女,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依据本院2017年10月31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3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彭小峰、周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被执行人所在地的苏州市不动产(房屋和土地)、车辆、股权登记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相关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了财产调查和查控,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后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赣执1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本院原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申请继续进行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彭小峰、周山价值21233.9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 坚
审 判 员 黄新文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李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