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10140号
原告:无锡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兴创业园锦程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8950464E。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查丽莎,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8528144W。
法定代表人:刘志斌。
被告:尚德(哈密)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农十三师红星二厂园艺五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531748721。
法定代表人:陈明军。
被告:江苏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阳湖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96618561。
法定代表人:张伏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昊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阳公司)与被告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维公司)、尚德(哈密)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公司)、江苏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
被告赛维公司、尚德公司、顺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均提出异议。
被告尚德公司、顺风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提交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第一页载明合同签署地为新余,实际上合同签订地为新余市渝水区。因此,双方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移送至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受理。
被告赛维公司认为:1、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提交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第一页载明合同签署地为新余,故宜兴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2、赛维公司已经被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查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9月18日裁定受理赛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赛维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钱富良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