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执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北湖中路180号。
负责人嵇伟民,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苏旺路31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刘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小峰,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周山,女,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依据本院2017年10月31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3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彭小峰、周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被执行人所在地的苏州市不动产(房屋和土地)、车辆、股权登记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相关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了财产调查和查控,现查明:1、查询到被执行人彭小峰名下车辆一辆,车牌号码:苏E×××××,车辆品牌:上海别克,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代码:121559;已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2、轮候查封彭小峰名下坐落于江苏省苏州市经济开发区香格里拉花园39号房地产,房地产证号:00××55号;3、轮候查封彭小峰名下坐落于江苏省苏州市经济开发区香格里拉花园39号房产,房地产证号:00××55号;4、轮候查封彭小峰、周山名下坐落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天临风景51幢房地产,房地产证号:G0××93、00××60;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部分小额银行存款,但被其他法院冻结;6、经新余市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7、经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查询,未查询到彭小峰、周山名下不动产及证券账户开户登记信息;8、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未查询到彭小峰、周山对外投资登记信息;9、经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彭小峰、周山住房公积金相关登记信息;10、向苏州市公安局了解到,彭小峰在苏州开办的绿能宝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彭小峰现下落不明。上述查询、轮候查封的房产和车辆实际已无法处置。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1233.98万元,截至2018年8月31日,未执行标的21233.98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8月31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调查和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通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提供,本院将依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2018年8月2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彭小峰、周山发出限制消费令。2018年8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并告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坚
审 判 员  黄新文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  李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