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恢5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9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到标的款),被执行人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被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发出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50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河华
审判员 黄爱裕
审判员 姜 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 璐
(江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