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502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赛维大道1350号。
被执行人赣州映山红光伏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厂房。
申请执行人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映山红光伏设备维护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赣州映山红光伏设备维护有限公司应执标的款144.273424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赣州映山红光伏设备维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找,被执行人赣州映山红光伏设备维护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执标的款144.273424万元及执行费16827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
审 判 长 陈宝亚
审 判 员 李华兵
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温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