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海法保字第00408号申请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五峰山。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申请人:***。申请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发生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13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三、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逾期不申请则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朱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