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海法执字第002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40083-6。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大路五峰山船厂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船务打捞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51602-7。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158号。
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船务打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29254-3。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郭猛镇护陇居委会1幢。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船务打捞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船务打捞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海法商字第01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船务打捞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船务打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前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因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船务打捞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船务打捞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武海法商字第01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船务打捞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被执行人江苏海洋船务打捞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4)武海法商字第013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