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保字第30号
申请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云飞,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通海8”轮。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通海8”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供价值50万元的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零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