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72执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路五峰山船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744008364。
法定代表人:俞永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锁,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望京路38弄20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4358-0。
法定代表人:王志永,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志永。
申请执行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王志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094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王志永的财产信息,包括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船舶、不动产等登记信息,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9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通知,要求其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否则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仍具有(2015)武海法商字第009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王志永享有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江苏五峰山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刘 东
审判员 鄢 坤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江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