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2民终9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海纳川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杜林回族乡罗庄子村李朝宁建材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华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开北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北海纳川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同市华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河北海纳川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海纳川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常春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