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华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左云县邸景水暖器材经销部与赵某、武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226民初29号
原告:左云县邸景水暖器材经销部,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北环路。
经营者:邸红世,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左云县云兴镇物资城,身份证号×××。
被告:赵某,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现住大同市。
被告:武某,男,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住大同市。
被告:大同市华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育才南街新世纪花园小区18号楼2单元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左云县邸景水暖器材经销部与被告赵某、武某、大同市华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云县邸景水暖器材经销部邸红世与被告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被告大同市华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左云县邸景水暖器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清原告钢材款41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份开始给被告华腾公司承建的左云县北环高速路口加油站供应钢材建筑材料,供应完毕经结算至2018年2月9日尚欠原告钢材款41000元。赵某和武某是加油站工程具体施工承建人,武某给原告出具了欠钢材款41000元的欠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武某辩称,欠原告钢材款41000元是事实,工程主要是赵某揽的,是以华腾公司名义与发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与赵某是合伙关系,要钱、工程验收等全部都是赵某负责,其给原告打欠条的时候赵某也在场,并提供了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赵某与华腾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所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均无异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6年4月,左云县邸景水暖器材经销部与赵某、武某口头达成买卖协议,由左云县邸景水暖器材经销部向赵某与武某共同以华腾公司名义承揽的左云县北环加油站(包括加气站)建设工程出售钢材建筑材料,供货结束双方结算,仍欠左云县邸景水暖器材经销部钢材款41000元。
本院认为,左云县邸景水暖器材经销部与赵某、武某口头订立的钢材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左云县邸景水暖器材经销部履行供货义务后,赵某与武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所欠左云县邸景水暖器材经销部剩余钢材款41000元。关于华腾公司应否承担给付责任,华腾公司向赵某、武某出借施工资质,由赵某与武某以华腾公司名义承揽左云县北环加油站(包括加气站)建设工程并进行实际施工,赵某与武某向左云县邸景水暖器材经销部购买的钢材也用于该建设施工工程,故可确认华腾公司允许赵某、武某以其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故华腾公司就本案钢材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欠付的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赵某、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左云县邸景水暖器材经销部钢材款41000元。
二、大同市华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赵某、武某、大同市华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巨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