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华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左云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同市华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226民初37号

原告:左云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左云县云兴镇葛家园村北。

法定代表人:于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山西沙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华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育才南街新世纪花园小区18号楼2单元3号。

法定代表人:白泉,董事长。

被告:***,男,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振华南街甲15楼。

被告:赵永辉,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新风里20楼3单元11号。

原告左云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华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赵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左云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云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左云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3元,由原告左云县源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珍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