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开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等刑事执行执行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执185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开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C座5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7639428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系申请执行人员工。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北京北开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刑事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刑初3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车辆修理费95000元。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正在服刑中。经总对总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农商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但上述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委托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尚余案款本金95000元未执行到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刑初3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附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 扬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