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6534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开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C座52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北京北开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且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6534号
原告:***,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开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C座52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北京北开中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且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