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良乡昊融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4501号

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5691712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光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项忠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良乡昊融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张庄村村委会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美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102828810M,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良乡昊融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良乡昊融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良乡昊融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美华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92元,减半收取7346元,由杭州钱江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楼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