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升德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奥宇科技英巢A座1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90047534F。
法定代理人:孙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13066。
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升德尔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出具了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402执4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明山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郜运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侠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