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保利满王承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826民初3042号

原告:**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迎宾路东侧武阳秀美小区**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677022621。

法定代表人:李嘉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贺,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市双桥区。

被告:保利满王**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波罗诺镇河南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5894200XF。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刚,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满族,公司员工,住**市双桥区。

原告**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理信息公司)与被告保利满王**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地理信息公司、被告满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地理信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测绘工程费23.25万元及延期支付测绘工程费利息(以23.25万元为本金支付按自2012年3月8日至诉讼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利息11.53万元),本利总计34.78万元;诉讼日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利息另计。2、案件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保利满王矿业(**)有限公司更名而来,2012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地形测绘合同》两份,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交完成被告红石砬矿区和河南矿区地形图测显,测绘工程费共计23.25万元。双方约定原告工程项目完成将成果交给被告,被告将测绘费用一次性结清给原告。原告按约定完成测量并将成果交给被告,但被告没有依约履行付款义务,2017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债务承诺函》,承诺在2018年底保利矿业整合完毕后给付尚欠的测绘费用,但至今仍未付。基于以上事由,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满王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公司同意给付测绘款,但对利息及利率有异议,不同意按2012年开始计算利息,应当按法律规定依法判决支付测绘款及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保利满王**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保利满王矿业(**)有限公司”。2012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分别为20120308001和20120308002《测绘工程合同》两份,双方达成原告向被告完成被告指定保利满王河南矿区和红石砬矿区范围进行(1/1000和1/2000比例尺)地)地形图测量绘工程费分别为5.35万元和17.9万元,共计23.25万元。测绘面积分别为:1.07KM平方单价每平方5万元;0.78KM平方单价每平方5万元、3.5KM平方(1/2000)单价每平方4万元。原告按约定工程项目完成工作并将成果交给被告,被告没有按约定测绘费用一次性结清测绘费用给原告。2017年12月26日被告满王公司向原告出具《债务确认函》,载明:截止2017年12月26日,保利满王公司实欠**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测绘费用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232,500.00),计划在2018年保利矿业整合完毕后一次性支付。被告承诺后至今仍未支付,原告因此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测绘合同书复印件2份(编号分别为20120308002/20120308001与原件核对无异)和债务确认函复印件1份(已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及双方认可的事实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被告之间的《测绘工程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测绘工作,被告没有按约定给付测绘费用,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给付测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给付23.25万元测绘款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双方没有约定,可按双方《债务确认函》中约定的支付时间的2018年1月1日起计付利息为宜,利率没有约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利满王**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测绘款23.25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7.00元,减半收取计3,258.00元,由被告保利满王**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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