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802民初2596号
原告***,女,194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双桥区。
被告**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石庙偏岭承栗公路东侧武阳秀美D座106、206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677022621。
法定代表人李嘉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元贺,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双桥区。
被告**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双桥区铁路中居宅19号楼3单元4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56055314E。
法定代表人孙晓路,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德利,**市双桥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元贺,被告**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德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788.24元;后期买药和精神损失费5000.00元,合计5788.24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3日十一点时分,原告在位于武阳小区5号楼楼下供水井盖走路经过时,因井盖未盖严,一条腿掉进井盖里,并且在摔倒过程中井盖翻转,下半身多处淤青挫伤,后原告就医花费医疗费用1788.24元,伤后原告了解到是被告**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将井盖打开进行勘探,而后并未盖严,造成原告受伤,且井盖位于武阳小区内,被告**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此并未妥善监管,事后**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井盖的所有人赔付了原告部分医疗费用1000.00元,剩余788.24元应当由**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及**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经多次协商未果,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的操作规程是工作后必须盖好井盖,所以不存在没有盖好井盖情况。原告认为井盖没盖好是因为井盖比井圈小,井盖盖不严。
被告**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井盖的产权人是自来水公司,井盖不是我公司开启的,我公司不知道有人动井盖。原告摔伤地点不是小区道路,是在绿地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3日,原告在武阳小区5号楼下经过时,因供水井盖未盖严,一条腿掉进井里,造成下半身多处淤青挫伤,原告支出医疗费1788.24元,**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用1000.00元。此前,被告**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因勘测需要曾将该供水井井盖打开。
本院认为,被告**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勘测完成后,未将井盖复位,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788.2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故原告关于被告**市凯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给付后期买药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788.2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诗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