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2民初32***号
原告庞学礼,男,194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承德市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学院路2号。
法定代表人曹克广,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承德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偏岭。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庞学礼与被告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第三人承德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庞学礼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学礼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徐晗
人民陪审员*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