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6民初1899号
原告承德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总经理,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大唐丰宁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程部主任,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唐丰宁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0元,减半收取1540.00元,由原告承德今图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