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605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华山路。
法定代表人马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希斌,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住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宏博,系该处处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8)吉0605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勘验费4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查询了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三、在江源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四、因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同时决定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唐新利审判员姜连坤审判员李晓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牛      志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