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602民初1805号

原告: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65089831D。

法定代表人:马丽,该公司经理。

住所:浑江区永盛家园**楼**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希斌,男,1968年4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码:×××。

被告: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名白山浑江区龙山湖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602782606778C。

负责人:孟详栋。

机构地址:白山市浑江大街154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晗,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吉林省,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忠亮,男,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吉林省,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码:×××。

原告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泰公司)与被告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希斌、被告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晗及邢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索要拖欠勘察费1848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9日,原告通过白山市诚实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投标,获得了由白山浑江区龙山湖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发包的白山泵业异地搬迁项目岩土工程勘察中标通知,中标价612000元整。并在2018年1月5日与白山浑江区龙山湖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白山泵业异地搬迁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合同,于2018年1月6日起进行了岩土工程地质勘察外业钻探,于2018年1月16日向管委会提交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后因设计变更增加7个勘探点,原告按被告要求增加了工作量,补充了16800元的勘察合同,重新出具了勘察报告。被告拨付了两次工程款,一次是144000元;一次是30万元,还欠工程款1848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管委会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方同意还款,但是需要财政审批。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4日,大泰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白山泵业异地搬迁项目岩土工程勘察中标通知书。2018年1月5日管委会(发包人、原名白山浑江区龙山湖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与大泰公司(勘察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白山泵业异地搬迁项目,合同价款为612000元。2018年6月1日,管委会(甲方、原名白山浑江区龙山湖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与大泰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岩土工程勘察补充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白山泵业异地搬迁项目,因设计调整,增加勘探孔7个,增加勘察费16800元,本次勘察项目合同总价为628800元。管委会尚欠184800元至今未给付。

另查明,管委会于2019年9月2日由“白山浑江区龙山湖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更名为“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上案件事实,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岩土工程勘察补充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吉林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浑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浑江区龙山湖工业集中区更名为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的通知》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管委会于2019年9月2日由“白山浑江区龙山湖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更名为“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本案中管委会自认涉案勘察合同已履行完毕且拖欠大泰公司勘察费184800元并同意偿还,故大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判决如下:

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勘察费18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1998元,由白山浑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 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