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605民初423号
原告: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会计。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公司)与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管理处给付勘验费4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日,管理处与岩土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管理处委托岩土公司承担棒槌砬子、云杉林、煤焦化验挡墙工程的详细勘察任务,工程地点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工程规模:线路总长471.79m。其中棒槌砬子200.55m,云杉林241.90m,煤焦化验29.34m。结构形式均拟采用重力式挡墙。墙身高3.6m,墙顶宽0.5m,墙背垂直,墙面坡率1:0.3.勘察工作量:勘探孔27个。外业钻探总进尺124.40m。本工程于2016年8月2日开工,2016年8月11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完成勘察工作任务。该项目勘察费肆万捌仟元整(¥:48,000.00),管理处至今尚未支付。岩土公司因管理处拖欠支付该笔勘察费,导致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结算困难,特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恳请法院受理。
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辩称,对合同及勘验报告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没有异议,但要求岩土公司提供管理处委托岩土公司勘察诉争工程的委托书、提供白山市公路建设管理处关于建设诉争三项工程的批复文件。岩土公司没有将勘验报告交付给管理处,管理处不应支付勘验费48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日,管理处与岩土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编号2016-42。合同约定:管理处委托岩土公司承担棒槌砬子、云杉林、煤焦化验挡墙工程的详细勘察任务,工程地点位于白山市江源区,工程规模:线路总长471.79m。其中棒槌砬子200.55m,云杉林241.90m,煤焦化验29.34m。结构形式均拟采用重力式挡墙。墙身高3.6m,墙顶宽0.5m,墙背垂直,墙面坡率1:0.3.勘察工作量:勘探孔27个。外业钻探总进尺124.40m。工程开工时间为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11日提交勘察成果。勘察费预算为48000元。岩土公司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管理处应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2016年8月13日,管理处委托董***代为签收诉争工程勘察报告。管理处现已对诉争勘察项目施工完毕。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董***出具的证明、岩土公司出具的诉争勘察报告存放在管理处主管领导江源区交通局副局长***办公桌上的照片、岩土公司诉争工程项目负责人***与***对话的视频资料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管理处将勘验成果即勘验报告交付给管理处后,管理处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岩土公司勘验费48000元,管理处未支付勘验费属违约,约定承担给付岩土公司勘验费48000元的违约责任。管理处的抗辩理由无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大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勘验费48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