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嘉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琼海市嘉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被执行人琼海磐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石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9002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海市嘉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嘉积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海磐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市博鳌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美兰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海市人民法院(2016)*900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市嘉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磐龙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法定义务:1、返还已缴纳的工程税款滞纳金和罚款445200元及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5006元;3、负担本案执行费6653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张国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