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襄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定襄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929执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岢岚县。

被执行人定襄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襄县。

法定代表人:牛林芳,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岢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929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定襄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定襄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定襄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7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文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俊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