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929执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岢岚县。
被执行人定襄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襄县。
法定代表人:牛林芳。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襄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定襄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3***********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7760.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定襄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7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文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俊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