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民初2385号之一
原告:山东水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
法定代表人:李运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臣,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彦,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同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锦焘,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水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同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水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水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水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5元、保全费100元,共计4975元,由原告山东水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兆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赵泽刚
书记员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