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水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827民初2887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中能高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水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20)鲁0827民初13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水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申请人上海中能高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水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广玉
书记员  张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