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水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执473号
申请人:山东水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7924798642。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经济开发区观鱼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李运玮,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山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MA3RH91T86。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经济开发区观鱼大街东段路南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咏梅,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水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827民初74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山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水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42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5元,由被告山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54元,原告山东水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04月06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将执行进程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具体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窦 红
审判员 李峰祖
审判员 时启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翟庆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