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31民初358号之一
申请人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予以解封。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长安银行未央区支行2700000元财产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司 芳 亚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