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31财保2-1号
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陕0431财保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双方约定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30日开始供货,并且约定价格。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仅支付了600000元,已违约延迟付款。故咸阳亿立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该合同中的货款,其主体适格,且提供了担保,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所称剩余款项未达成付款条件属于实体争议,应在实体审理中提出,故(2021)陕0431财保2号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杜 华
书 记 员 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