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31民初361号
原告: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013。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华铝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99078618R。
第三人:陕西奥德莱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X28271。
原告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华铝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奥德莱斯铝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被告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