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龙宇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3222号 原告: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以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满族,1996年3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龙宇恒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8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龙宇恒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13元,减半收取3456.5元。由原告陕西隆翔停车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青 1